青岛科技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范外宾接待标准和报销程序,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校直各单位、高密校区(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所产生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费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局、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归口审批各单位外宾接待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归口审核并出具学校所有正式邀请函。
各单位的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各单位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宾短期临时来访。学校各学院(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长、短期外籍教师和来学校进行科研学术交流合作的外籍专家按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及管理规定以及所签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外宾接待计划纳入各单位预算,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不得突破。纳入预算的接待计划,要实行规模总量控制,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七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各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国际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国际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擅自转嫁费用。
第九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除在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外宾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 外宾住房标准原则上不安排套间。
(三) 为争取优惠价格,各单位接待的外宾应安排在与学校有长期合作协议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注意勤俭节约,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人民币执行。
第十三条 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坚决杜绝奢侈浪费。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按照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人民币和冷餐、酒会、茶会每人每次不超过60元人民币执行。
(三)宴请外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车或大巴车。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可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不高于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学生作品等实用物品,要求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原则上仅为外方主宾,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外宾,原则上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赠礼1次。以各单位名义邀请的外宾,由各邀请单位赠礼1次。如对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原则上每人次礼品价值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宾在访问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陪同人员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 接待外宾访问团组,参加宴请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外宾5人(含5人)以内,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九条 陪同外宾赴各市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4】143号)执行,并由邀请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学校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每人每次50元人民币的标准领取误餐补助。
第五章 支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各邀请单位承担接待经费。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专项经费承担;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或授权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邀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