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做好我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保障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自评工作有效、有序和顺利开展,学校将于2013年7月—10月对我校经教育部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评估。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 号)、《教育部国际司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的通知》(教外司监〔2013〕124号)、《关于报送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材料等事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3〕1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及要点
此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规范管理,督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学校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此次评估主要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自我评估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议。重点是检查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二、评估组织实施
此次评估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组织,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办项目的自评工作。
三、评估程序及办法
此次评估工作分为成立领导小组、单位自评、网上公示、综合评议四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安排,成立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
(二)单位自评
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自评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单位自评和提交自评报告。
1.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工作由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以提高办学质量为核心,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2.提交自评报告
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自评工作,提交自评报告。
(三)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阶段包含网上公示、公示情况反馈两个环节。
1.网上公示
公示渠道: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网站中设专栏面向学校及社会进行公示,公示7天。
2.公示情况反馈
网上公示环节结束后,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提交针对公示置疑问题的说明,作为校内专家评议的补充材料。
(四)综合评议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将通过社会评价、校内专家评价多角度了解办学情况。
1.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与网上公示同步开展,包括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及对办学单位开展社会声誉调查两部分。
2.校内专家评价
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指标,组织有关专家,对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自评报告、网上公示收到的异议情况、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外方评估及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评价,并通过召开有关座谈会等形式征询用人单位、外方合作院校、在校生、毕业生等相关利益主体的评价意见,实地考察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单位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本地区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情况以及产生的作用,形成评价意见。
四、评估结论及结果利用
评估结论由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单位自评、网上公示反馈、社会评价、校内专家评价的意见等情况综合确定。重点关注管理机制、资金管理、招生和学籍管理、文凭证书管理、师资状况、教学组织以及教学质量监督等。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表示基本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办学效果比较好;有条件合格表示个别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现象,已经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经限期整改能够纠正。不合格表示存在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问题以及实际办学水平质量低下等。评估结果通过正式发文方式反馈各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
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将作为今后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及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实施单位,学校将进行奖励,并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附件:
1.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自评工作领导小组
2.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3.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4.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有关文件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