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

校内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暂行规定时间:2010-09-12 15:47: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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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大党字[2006]19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印发《校内申办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促进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特做如下规定。
  一、申办条件
  1、外方学校必须是取得该国高等教育资质的正规大学,有学士、硕士、博士授予权,并被中国教育部认可。
  2、外方须提供合作意向书以及由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资质证明。
  3、申报项目的学院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4、合作办学项目应以双方的优势学科为基础,合作专业应以本院的相关专业为主。
  5、申办项目不得与我校现有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冲突。
  6、不与外方大学在其境外的分校合作。
  7、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和宗教院校合作办学。
  8、外方学校应有能力并初步承诺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授课费用按照双方协议规定的金额从项目收入中列支。
  二、申办程序
  1、各学院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时,应先将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外方学校简介和优势学科介绍、外方学校的合作意向书及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递交国际合作学院。
  2、国际合作学院在收到项目申办学院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30天内予以明确答复。
  3、通过可行性论证并得到有关校领导的同意后,国际合作学院将会同项目申办学院等部门与外方进行交流和洽谈。
  4、双方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方可进入正式协议签订阶段。
  5、在签约阶段,应组成由分管校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合作学院以及项目申办学院等部门组成的谈判小组,代表学校与对方洽谈并拟定正式协议。
  6、正式协议经中外合作双方签署后,由国际合作学院统一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上级部门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7、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证书和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招生。

 

 

主题词:合作办学  暂行规定  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