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时间:2010-09-10 15:47:29  来源:   作者:

1.jpg
青科大办字[2007]5


转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合作学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
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宣传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合作学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合作学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
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国内高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毕业后将获得我校颁发的毕业文凭;非学历教育项目是指外国大学本科或研究生预科项目,主要进行语言培训。
  二、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宣传工作由学校招生办统一负责。
  三、非学历教育项目招生宣传的管理规定:
  1.招生宣传工作由项目承办学院负责,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宣传中要确保真实性、合法性,杜绝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的内容。
  2.招生宣传及审批流程严格执行《青岛科技大学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的暂行规定》(青科大字〔2007〕12号)。任何项目承办学院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媒体进行招生宣传。如有违规操作,学校将给予项目承办学院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学校将中止办学项目的招生;违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项目承办学院主管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因违规而引起各种纠纷,责任由项目承办学院领导承担。
  3.凡经学校审议通过,但尚未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项目,一律不得对外进行招生宣传,更不能招生。如有违规操作,将给予相关学院主管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没收全部所得。
  4.招生宣传包括招生简章、宣传手册、报纸广告、电视广告及网络广告等。
  5.招生工作由项目承办学院和国际合作学院共同负责。项目承办学院将报名学生的申请材料(高考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高中毕业证)及时报国际合作学院,经国际合作学院审核后,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获得录取通知书的学生不能在我校就读。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合作学院   
                                                    2007年6月21日

 

主题词:中外合作办学  招生  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