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时间:2010-09-09 15:47: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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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大字[2006]107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正确领导和指引下取得了长足发展。到目前为止,我校共有各类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9个。为了使这项工作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
  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把握、对外谈判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合作学院负责国内申批、监控运行等工作。
  二、招生:
  1. 各项目或机构在招生前必须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合作办学机构和本科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得到教育部的批准;专科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得到省教育厅的批准;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得到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
  2.对外广告宣传原则上由国际合作学院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广告内容真实,不得有误导、欺骗等内容。
  3.严格招生制度。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按照省统一招生计划制行;非学历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线原则上不低于各省专科一批录取线50分,每个项目的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名。
  4.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前应真正详细地对考生讲明项目的性质、优势、学校的责任、考生的风险等,并签订详细协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考生的利益,规避学校的风险。
  三、财务管理:
  1.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各类收费必须得到相应级别的物价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2.各项目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一律由计财处收取,使用按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及《〈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执行,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办理。
  四、学生日常管理和教学管理:
  为保证各项目的教学质量,各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主任由项目所在学院的院长或书记担任,成员由该学院的其他领导或教师担任。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并注意保存相关合同和资料,不得玩忽职守,对于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问题,将追究委员会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本通知下达一个月内,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各委员的责任及相关管理规定等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国际合作学院。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由各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附件:《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附件下载]

主题词:中外合作办学  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