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时间:2010-09-14 16:14:11  来源:  作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鲁外办[ 2 0 01 ] 4 3 号

一、为加强对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厅子 1996135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厅字 [1997]3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足>的通知》(中发 [ 20 0 0 ]17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掌握。要积极举办那些对提高我国国际威望、维护我国家利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国际会议,尽量压缩一般性的国际会议,主题重复、可开可不开的一律不开。对确有必要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时间要紧凑、规模要适当、礼宾规格要适度。举办单位应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精心组织、讲求实效的精神努力办好。
外国专家、学者在我省举办的讲学、报告会和双边经贸合作交流以及境内外的校际交流等不属于国际会议范畴的活动,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举办国际会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对内对外有一定影响;
(二)会议主题与内容符合我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属研讨性的国际会议,举办单位能组织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
(四)举办单位具有一定的外事工作经验和接待力量,能妥善安排会议场所、食、宿、交通及安全工作;
(五)会议经费有保证。
四、举办国际会议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申报单位:
1 、单独举办的,由举办单位负责申报;
2 、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的,由牵头单位协调后负责申报;
3 、中外联合举办的,由联办的中方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内容:
l 、会议名称、举办日期;
2 、举办会议的背景、主要议题与内容、会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意义;
3 、外方协办或联合主办单位的情况;
4 、会议规模、中外代表人数;筹备委员会成员及主要代表的姓名、身份、国籍;
5 、会议联系及筹划进展情况;
6 、会议活动的初步安排;
7 、邀请我党、国家和省领导人、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8 、会议经费预算及来源(对有外方提供资助的要作具体说明);
9 、需要请示的带有政策性的涉外问题。
(三)申报程序:
l 、申办国际会议,由申报单位向省委或省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将申请报告报省委或省政府,并按国际会议内容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外办。如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会议,应抄送省委宣传部;自然科学国际会议应抄送省科技厅;教育类国际会议应抄送省教育厅;卫生类国际会议应抄送省卫生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一周内,应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省外办。由省外办代省委或省政府拟批复并报请省委或省政府下达。
2 、举办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以及有外国政府现职部长级以上官员、卸任政要、有重要影响的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或与会外宾在15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须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和外交部会签后,呈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
3 、凡根据规定需按系统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同时抄报省外办。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筹备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五、举办各类国际会议,要首先从政治上权衡利弊。对外方提议协办或联合主办的国际会议,如背景可疑并带有对我不利政治意图的,应予以拒绝。
六、对由我方主办的民间性质的国际会议,如有利于我对台湾交往,在政治上又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的,经批准后可邀台湾有关人士以个人身份参加;但应将有关个人与机构的背景材料另报省委台湾事务办公室审定,方能发正式邀请。不得安排台方人士担任会议职务如大会执行主席、名誉主席、组委会主要成员等),也不得与其联合举办国际会议。禁止台湾冠有“国际”字样的机构的人员参加国际会议。
七、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批准之前,举办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同外方交换意见,了解对方意向,但不得达成正式书面协议。不得向外方承诺轮流在两国举办会议,一般也不得接受外方关于设立会议常设机构的要求,如有必要,另案报批。
八、举办单位凭批准举办会议的批复件,到被授权单位办理与会外国人的来华签证手续。
九、举办会议的申请得到批准后,举办单位要对与会代表送交的论文进行审查,如发现内容有政治性的错误,如影射我国领导人或我国政治制度、干涉我内政、伤害我国人民感情以及有“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问题的,应及时交涉,表明我立场观点,要求对方改正或取消论文资格。
十、会议期间,我方与会代表要坚持内外有别、严格保密原则,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会议活动。我方与会代表发表的演讲、论文及提供的资料、数据,其内容均需符合可以公开的口径,不得泄露秘密。如确需提供或介绍必要的秘密资料、数据,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
十一、举办国际会议应厉行节约,从严掌握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以行政手段向有关单位“派款”。严禁不顾国家尊严,要求外方或港、澳、台人士赞助。凡要求财政部门给予拨款的,应在申办会议之前,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报批,会议经费如有节余,应上缴财政部门。
十二、举办国际会议如需作新闻报道,应列入申报内容并报批。新闻报道要实事求是,符合我国对外、涉台政策。一般的新闻报道稿,可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核定。对外影响大、议题较敏感的国际会议的新闻报道,应按批准的口径或中央主管部门的指示进行,其新闻报道稿可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必要时商省政府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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